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查封決定書
嶽縣環查字〔2018〕16號
何利龍(竹木加工場所):
負責人:何利龍
身份證號碼:43062119630921****
詳細地址:嶽陽縣張穀英鎮倒溪村
我局於2018年6月28日對你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場所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竹木加工場所)在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於2017年3月在嶽陽縣張穀英鎮倒溪村新建竹木加工項目,並於2018年3月投入生產;2、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經水溝排至未采取防滲漏措施的沉澱池沉澱後,通過水溝外排至倒溪河,最終流至百花台水庫;3、鍋爐廢氣未經任何處理通過10米高煙囪直接排放,對周邊環境可能造成嚴重汙染。
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為憑。
你場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和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六條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場所相關生產設備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查封期間,你場所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