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聖天種豬場: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友愛村
經營者:李玉紅
身份證號碼:43062119691112****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經群眾舉報,2018年5月17日我局監察人員對嶽陽縣聖天種豬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豬場沼氣發酵池連接沼液暫存池排汙管道一沉井處私自設置白色塑料排汙管將養殖廢水排至豬場內水塘,部分沼液未經沼液暫存池處理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並由嶽陽縣環境監測站采樣人員對該豬場廢水總排口進行采樣,2018年5月25日出具監測報告單,監測結果顯示該豬場廢水總排口懸浮物排放濃度為735mg/L(標準值為≤200),糞大腸菌群排放濃度為≥24000個/L(標準值為≤1000),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510mg/L(標準值為≤400),氨氮排放濃度為268mg/L(標準值為≤80),總磷排放濃度為56.9mg/L(標準值為≤8.0),均超過《畜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表5標準。
以上違法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和現場照片為證。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和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6月1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30號)告知你豬場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豬場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30號)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責令你豬場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正常運行廢水處理設施;嚴禁將未經處理達標的養殖廢水外排,並作出罰款貳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 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