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時傑(窗貼加工廠):
身份證號碼:43062119****14461X
地址:嶽陽縣張穀英鎮芭蕉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監察人員於2018年6月22日對嶽陽縣張穀英鎮張時傑加工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廠在未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於2017年12月在嶽陽縣張穀英鎮芭蕉村新建窗貼加工項目,並於2018年3月投入生產,以上違法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6月2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36號)告知你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廠享有依法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但你廠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局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33號)和2018年6月20日《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複原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複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廠立即停止建設,並作出罰款貳萬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