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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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治決字〔2018〕7號

來源: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7-04 10:43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限期治理決定書

嶽縣環治決字〔2018〕7號

張擁軍(養殖場):

身份證號碼:43062119691001****

地址:嶽陽縣柏祥鎮中村村

負責人:張擁軍

我局環境監察人員於2018年6月12日對你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養殖場養殖廢水經沼氣池後由沼液暫存池直接排入周邊無名水港,現場對你養殖場外排廢水采樣,2018年6月19日嶽縣環監(監)〔2018〕第152號監測報告顯示:氨氮排放濃度為190mg/L(標準值≤80)、懸浮物排放濃度384mg/L(標準值≤200)、糞大腸菌群≥24000(標準值≤1000個/100mL)總磷排放濃度32.5mg/L均超過《畜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表5標準)。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監測報告為證。

你養殖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製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之規定。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 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製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之規定。責令你養殖場於2018年10月4日前配套建成相應的養殖廢水處理設施,完成養殖廢水超標排放的治理,未經處理達標的養殖廢水不得外排。

我局將對你養殖場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以暗查的方式進行複查,未改正的,視為拒不執行,我局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予以處理。

你養殖場如對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