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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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8〕38號

來源: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7-18 16:28 瀏覽次數:1

劉文君(塑料垃圾清洗場):

地址:嶽陽縣柏祥鎮十步村

負責人:劉文君  

公民身份號碼:43062119870807****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於2018年3月21日對你塑料垃圾清洗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場有大量廢塑料垃圾露天堆放,2018年3月22日下達《現場監察意見》要求你接到通知後30日內按環保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置,但2018年5月14再次檢查發現露天堆放廢塑料仍未處置。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現場照片為證。

你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散固體廢物。”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6月13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31號)告知你場所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場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31號)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之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場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清理露天堆放廢塑料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置,嚴禁廢塑料垃圾露天堆放,並作出罰款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