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亞雄(生豬養殖場):
負責人:羅亞雄
身份證號碼:4306211970071****
地址:嶽陽縣公田鎮東新村梅樹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於2018年4月16日對你養殖場下達了《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嶽縣環改決字〔2018〕8號),2018年5月23日進行複查,發現你養殖場養殖廢水經2000立方米暫存池收集後,用抽水泵經管道直接排向外環境山林、農田,經嶽陽縣環境監測站對你養殖場沼液廢水總排口進行監測采樣,監測結果顯示你養殖場廢水總排口懸浮物排放濃度為1580mg/L(標準值≤200mg/L),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1670mg/L(標準值為≤400mg/L),氨氮排放濃度為753mg/L(標準值為≤8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為365mg/L(標準值為≤150mg/L),總磷排放濃度為125mg/L(標準值為≤8.0mg/L),糞大腸菌群排放濃度為≥24000(標準值為≤(1000個/100mL),均超過《畜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表5標準。
以上違法事實有監測報告(嶽縣環監(監)〔2018〕第126號)、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現場照片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和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6月20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29號),告知你養殖場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養殖場享有依法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養殖場於2018年6月13日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我局決定於2018年7月12日9時舉行聽證,但你養殖場於2018年7月11日申請自願放棄聽證,據此該聽證程序終止。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29號)、2018年6月12日《送達回證》、《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嶽縣環罰聽〔2018〕1號)和2018年7月11日羅亞雄自願放棄聽證並在《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上簽字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之規定,責令你養殖場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拾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三)利用滲井、滲坑、裂縫、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之規定,責令你養殖場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我局責令你養殖場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合並作出罰款貳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養殖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