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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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8〕40號

來源: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7-24 16:31 瀏覽次數:1

嶽陽新開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6828190635

現場負責人:孫斌

詳細地址:嶽陽縣新開鎮興安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監察人員於2018 年7月4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未按我大隊於2018年5月7日下達的《“三同時”現場監察意見》要求完成環保設施竣工驗收,至今仍在繼續生產。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和現場照片為證。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7月6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47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47號)、《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貳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