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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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8〕43 號

來源: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7-24 16:34 瀏覽次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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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監察人員於2018年7月11日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噴漆工序在噴漆過程中未在密閉的空間或設備中作業,產生的部分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收集不完全,有部分廢氣無組織排放,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以上違法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筆詢問筆錄為證。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7月16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56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單位享有依法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但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局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56號)和2018年7月16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嶽陽縣農業銀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