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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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8〕44號

來源: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7-24 16:37 瀏覽次數:1

嶽陽縣天豐牲豬養殖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320575188B

法定代表人:李亮

地址:嶽陽縣柏祥鎮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於2018年7月7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你公司正在運營,現場發現你公司沼液暫存沼液廢水存在部分沼液溢流至外環境,經嶽陽縣環境監測站對你公司溢流沼液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你公司溢流沼液廢水懸浮物排放濃度為8150mg/L(標準值≤200mg/L),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1380mg/L(標準值為≤400mg/L),氨氮排放濃度為444mg/L(標準值為≤80mg/L),糞大腸菌群排放濃度為≥24000(標準值為≤1000個/100mL),總磷排放濃度為167mg/L(標準值為≤8.0mg/L),均超過《畜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表5標準。以上違法事實有監測報告嶽縣環監(監)〔2018〕第198號、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現場照片為證。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7月14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57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享有依法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局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57號)和2018年7月14日《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