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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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8〕62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08-29 17:08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環罰字〔2018〕62號

嶽陽縣花果興盛牧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4M3L8WOB

地址:嶽陽縣楊林街鎮花果園村

法定代表人:付魁望

公民身份號碼:43062119760903****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監察人員於2018年7月9日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養殖廢水經沉澱池、沼氣池,沼液暫存池處理後外排至無防滲措施的土坑中,汙染周邊環境。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為證。

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7月1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52號)告知你場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52號)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的規定,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清理外排的養殖廢水,並處罰款貳拾萬元整。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