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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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8〕69號

來源:嶽陽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10-16 10:03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嶽縣環罰字〔2018〕69號

嶽陽縣胡進軍養殖場:

地址:嶽陽縣新開鎮友誼村楓樹片十組

負責人:胡進軍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環境監察人員於2018年9月18日對你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養殖場養殖廢水未進入沼氣池,進入沼氣池的管道用沙包堵塞,廢水進入沉澱池後排入外環境,且未按縣畜牧局的要求配套建設汙染防治設施。

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及現場照片為證。

你養殖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製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9月29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73號),告知你養殖場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養殖場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73號)、《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製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之規定,責令你養殖場立即停止養殖廢水直排外環境的違法行為,並將外排糞汙進行無害化處理,限於2018年10月30日前,配套完善相關糞汙處理設施,且在設施未配套完善前,應當采取措施,禁止將未經處理的養殖廢水向外環境排放,並作出罰款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養殖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