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嶽縣環罰字〔2018〕73號
湖南德豐陶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675567400D
法定代表人:韓亮
公民身份證號碼:42011619910618****
詳細地址:嶽陽縣長湖鄉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於2018年10月24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在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變更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於2018年8月進行西瓦線技改項目,3#生產線新增施釉工序,並於2018年10月12日開始溫爐,10月23日開始壓坯生產,建設項目采用的生產工藝和防治汙染措施發生重大變動。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和現場照片為證。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汙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11月2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81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81號)、《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複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第二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並按照投資額百分之三作出罰款叁萬捌仟肆佰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