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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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環罰字〔2018〕71號

來源:縣環保局 發布時間:2018-11-09 10:41 瀏覽次數:1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嶽縣環罰字〔2018〕71號

嶽陽縣建春環保頁岩磚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4LPX1X6G

投資人:林德仁   投資人身份證號碼:35012719590211****

地址:嶽陽縣筻口鎮筻口居委會仙安片十一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於2018年10月12日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對你磚廠廢氣總排口進行采樣監測,其監測結果顯示:顆粒物濃度均值為176mg/m3(標準值≤30mg/m3)、二氧化硫濃度均值為1539mg/m3(標準值≤300mg/m3),均超過《磚瓦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29620-2013)標準。

以上事實,有檢驗報告CCIC04181128號、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及現場照片為證。

你磚廠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要求。”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10月30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74號),告知你磚廠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磚廠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74號)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第二項“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之規定,我局責令你磚廠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拾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磚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