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嶽縣環罰字〔2018〕83號
嶽陽縣王家方頁岩環保磚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4L2Q4W2D
詳細住址:嶽陽縣新牆鎮沙河村
法定代表人:袁德智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2018年10月26日,我局委托第三方監測單位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對你廠脫硫廢氣排氣筒排放的廢氣進行采樣監測,其監測結果顯示:排氣筒排放的顆粒物濃度均值為96.13mg/m3 (標準值為≤30mg/m3),SO2濃度均值為1007.3mg/m3 (標準值為≤300mg/m3),NOX濃度均值為283mg/m3 (標準值為≤200mg/m3),超過《磚瓦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29620-2013)。
以上事實,有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檢測報告(證書編號:CCIC04181174)、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現場監察記錄為證。你廠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要求。”之規定。
我局於2018年11月7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86號),告知你廠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廠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8〕86號)、《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之規定,我局責令你廠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拾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嶽陽縣東方路支行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10060300552001****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