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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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湖南大灃和連鎖超市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危害 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核查處置公示

來源:食藥工質局 發布時間:2018-02-07 15:11 瀏覽次數:1

2017年11月20日,我局接湖南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抽樣編號  SC1743071394),檢驗報告單號SC-0869。關於湖南大灃和連鎖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香酥豬蹄在監督抽查中檢測出該產品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2726-2016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核查,2017年11月20日,本局予以立案調查。

2017年6月26日,當事人進購了株洲市祺潤貿易有限公司的“香酥豬蹄”10包、進貨價格為7.8元/ 包、銷售價格為9.8元/包。嶽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銷售的上述產品進行了抽樣檢查,並依法委托嶽陽市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檢測,所檢項目中菌落總數檢測結果均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醬鹵肉製品》的標準要求。截止案發日,除抽樣使用產品外,其餘產品已全部銷售,當事人生產銷售上述食品,貨值金額78元,違法所得8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於生產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於當事人無主觀惡意,且違法行為較輕,未造成危害後果,符合《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範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二)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違法行為。”,並參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暫行)“符合減輕處罰條件,對於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0-5萬元罰款”之規定,結合當事人的違法情節,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決定作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8元;罰款4992元,兩項合計人民幣5000元,上繳國庫。

嶽陽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