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登記
(一)適用
按照約定設定地役權利用他人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首次登記。地役權設立後,辦理首次登記前發生變更、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就已經變更或轉移的地役權,申請首次登記。
1 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動產的;
2 因鋪設電線、電纜、水管、輸油管線、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利用他人不動產的;
3 因架設鐵塔、基站、廣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動產的;
4 因采光、通風、保持視野等限製他人不動產利用的;
5 其他為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按照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情形。
(二)申請主體
地役權首次登記應當由地役權合同中載明的需役地權利人和供役地權利人共同申請。
(三)申請材料
申請地役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地役權合同;
5 地役權設立後,辦理首次登記前發生變更、轉移的,還應提交相關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變更登記
(一)適用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因下列變更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1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
2 共有性質變更的;
3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狀況發生變化;
4 地役權內容變更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主體
地役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需役地權利人和供役地權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稱發生變化的權利人申請;因不動產自然狀況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請。
(三)申請材料
申請地役權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登記證明;
4 地役權變更的材料,包括: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麵積發生變化的,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變更後的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和宗地界址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3)共有性質變更的,提交共有性質變更協議;
(4)地役權內容發生變化的,提交地役權內容變更的協議。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轉移登記
(一)適用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抵押。因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一並申請地役權轉移登記。申請需役地轉移登記,需役地權利人拒絕一並申請地役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相關的書麵材料。
(二)申請主體
地役權轉移登記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
(三)申請材料
地役權轉移登記與不動產轉移登記合並辦理,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登記證明;
4 地役權轉移合同;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注銷登記
(一)適用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注銷登記:
1 地役權期限屆滿的;
2 供役地、需役地歸於同一人的;
3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滅失的;
4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地役權消滅的;
5 依法解除地役權合同的;
6 其他導致地役權消滅的事由。
(二)申請主體
當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權合同的,應當由供役地、需役地雙方共同申請,其他情形可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三)申請材料
申請地役權注銷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登記證明;
4 地役權消滅的材料,包括:
(1)地役權期限屆滿的,提交地役權期限屆滿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歸於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歸於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滅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滅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效法律文書等導致地役權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權合同的,提交當事人解除地役權合同的協議。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