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政辦函〔2017〕99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20%不完整產權房改房征收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嶽陽縣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20%不完整產權房改房征收處理辦法》已經2017年7月14日縣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7月31日
嶽陽縣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
20%不完整產權房改房征收處理辦法
為依法征收縣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20%不完整產權房改房,根據《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印發<嶽陽縣住房改革實施方案>及配套辦法的通知》(嶽縣政發〔1995〕32號)和《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全部產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嶽縣政發〔1998〕11號)有關規定並參照《嶽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市區存量公有住房按經濟適用房價出售辦法>的通知》(嶽政辦發〔2002〕14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20%不完整產權房改房是指個人按照房改政策取得80%產權,尚有20%產權未取得的房改房。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過程中20%不完整產權房改房征收。
第三條 征收20%不完整產權房改房,應由個人先行取得房改房的剩餘20%產權,再予以征收。
第四條 20%不完整產權房改房個人未取得的剩餘20%產權,應由個人通過購買取得,購買價格按照1998年至2002年住房建築成本價、銀行利率、磚混結構等級確定,其中磚混一等492元/㎡、磚混二等468元/㎡、磚混三等443元/㎡。
20%不完整產權房改房麵積以房屋產權證登記的麵積為準,折舊計算至2002年,每年折舊2%。
應補交購房款的計算公式:房屋產權證登記麵積×磚混類別單價×20%×(1-2%×折舊年數)。
第五條 個人按照本辦法取得20%不完整產權房改房剩餘20%產權時,不得再次享受取得該房改房80%產權時所享受的折扣優惠。
第六條 個人按照本辦法取得20%不完整產權房改房剩餘20%產權,所應支付的購房款由縣國資辦統一核算和收取。
第七條 本辦法在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期間內有效,逾期不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