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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4.1”火藥爆炸 事故調查報告

來源:未知來源 發布時間:2015-08-07 00:00 瀏覽次數:1

  2015-4-18時39分,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發生一起火藥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2015-4-3,經嶽陽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嶽陽縣安監局牽頭,嶽陽縣監察局、嶽陽縣公安局、嶽陽縣總工會等單位參加的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4·1”火藥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並邀請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聘請3名煙花爆竹專業技術人員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綜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情況

  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成立於2007-,位於嶽陽縣筻口鎮筆架村,屬個人獨資企業,主要負責人:柳四明(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資格證書,證書編號:第140430******03號,有效期2014-5-23至2017-5-23),安全員:譚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員資格證書,證書編號:第1204306649,有效期2012.11.26-2015.11.25),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湘)YH安許證字[2013]030971,有效期:2013-1-24-2016-1-23,許可範圍:煙花類、爆竹類:組合煙花類(C)級、爆竹類(C)級。

  (二)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陳聖從,男,49歲,瀏陽市文家市人,從事作業工種:藥物混合,特種作業資格證號碼:T4301231******18354,有效期:2009-6-24至2015-6-24,初領期:2009-6-24,第1次複審:2011-6-,第2次複審:2013-6-。2009-至2013-在瀏陽某出口煙花爆竹廠工作,2013-4-至2015-4-在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工作。

  (三)直接經濟損失

  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4.1”火藥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6.7萬元,其中死亡賠償金 85.7萬元,工房及藥物損失1萬元。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後處理情況

  2015-4-16時20分,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藥物混合工人陳聖從開始作業,依次打掃了98#、99#、100#三間工房,做好開工前準備工作,6時50分開始藥混合。藥混合工序為:1、100#稱料工房稱料(原材料包括銀粉、硝酸鉀、硝酸鋇、合金、硫磺5種)。2、單次手提2桶原材料(8公斤)至99#藥混合車間混合(混合1次藥物耗時10分鍾)。3、將混好的藥物提至98#藥物中轉工房。4、築藥工從98#藥物中轉工房單次提兩桶藥物,1桶提至築藥工房,1桶存放在存藥洞。事故當天有3名築藥工,分別在85#(羅昭林)、91#(陳偉庭)、95#(陳建斌)工房築藥,3名築藥工上班時間為6時30分,築藥前也要進行半小時準備工作,平均每30分鍾到98#藥物中轉工房領兩桶藥物。

  7時-8時,安全員譚成在藥物線巡查。8時整,譚成經過98#工房,裏麵存放了4桶藥物。8時39分,98#藥物中轉工房(限藥量60kg)存放的藥物受潮後自燃發生爆炸,爆炸導致正在進行藥物混合的99#工房產生殉爆,爆炸衝擊波致使100#工房坍塌,101#工房屋頂受損,在99#工房內作業的陳聖從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後,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法定代表人柳四明、安全員譚成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通過電話向縣安監局、筻口鎮人民政府報告,柳四明、譚成趕往藥物線爆炸點後立即封鎖事故現場,緊急疏散廠內員工,組織廠內救援人員搜救99#工房內作業人員。筻口鎮安監站站長和縣安監局煙花股負責人隨即趕赴事故現場指揮救援,疏散圍觀群眾防止次生事故發生,指揮廠內救援小組滅火,並立即聯係死者家屬協商善後事宜。最終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與死者家屬達成85.7萬元的死亡賠償協議。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原材料受潮與金屬材料混合後發生化學反應產生熱量聚熱達到燃點導致98#工房內的藥物自燃引發爆炸是本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違規超藥量作業。根據《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2012),99#藥混合工房限藥量為5㎏,事故發生時99#藥混合工房藥量為8kg,員工陳聖從未按國家標準限藥量的要求,在99#工房違規超藥量作業。

  2.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安全員譚成8時至藥物線99#工房巡查,沒有發現、製止和糾正陳聖從超藥量的違規作業行為。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法定代表人柳四明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及時消除超藥量作業這一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原材料管理不善。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沒有根據天氣變化強化對原材料及藥物的管理,以致藥物受潮自燃後發生爆炸。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分析認定,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4·1”火藥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不予追究責任人員

  陳聖從,男,49歲,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從業人員,從事藥物混合工作。超藥量違規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二)追究責任人員

  1.譚成,男,44歲,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安全員,負責廠內的安全管理,未履行製止和糾正違反操作規程行為的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依據其企業內部規定給予其相應處分。

  2.柳四明,男,45歲,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法定代表人,企業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履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職責,對此次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嶽陽縣安監局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三)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由嶽陽縣安監局對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給予行政處罰。

  五、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影響較大,教訓深刻,為了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調查組提出以下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在生產過程中應密切關注天氣情況,遇天氣突變應提前做好應對準備,防止氣候等自然因素引起事故發生。

  (二)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應嚴格原材料的采購、發放和保管,嚴格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相關規章製度加強對原材料的管理。

  (三)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應督促員工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杜絕超藥量等違規作業行為。

  (四)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應建立相應機製,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

  附件:

  1.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2.《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4·1”火藥爆炸事故技術分析報告》及專家資質。

  嶽陽縣人民政府嶽陽縣華福煙花鞭炮廠                        “4·1”火藥爆炸事故調查組

  201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