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化價格監督管理,重點加強對農村客運、城市的士、油、汽、水、電等民生物價的監督。
二、加大對行政事業性亂收費的查處力度,杜絕違規收費、輕罰放行、利益均沾、屢查屢犯等現象惡性循環。
三、規範征收物價調節基金,發揮物價調節基金對價格調節的作用。
四、加強機關財務管理,確保審計查出的問題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