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環境監測設備經費投入,按規定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加大環境監察力度,不定期開展排汙設施運行和排汙情況突擊檢查,建立企業排汙檢查檔案,加大偷排處罰力度,嚴厲打擊企業偷排漏排行為。
二、認真執行規模養殖企業環境治理措施,確保監控和治理項目取得實效。
三、規範行政審批,審批事項全部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辦理。
四、規範機關財務管理,確保審計查出的問題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