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民字〔2020〕5號 同意公開
對縣十七屆人大四次會議第35號建議的
答 複
許東望委員:
您在嶽陽縣十七屆人大第四次會議提出的《關於對我縣地名進行標準化命名的建議》已收悉,現回複如下:
一、關於地名標準化的問題
國家對地名的命名和管理有著嚴格的條例規範,各地遵循《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1980年,全國第一次地名普查以後,隨著各地經濟社會的發展,地名出現了許多新的發展變化,地名標準化的問題也焏待統一規範。因此,國務院從2015年6月30日開始至2018年6月30日止,在全國開展為期三年的第二次地名普查。按照要求,我縣成立了專門的地名普查領導小組,並下設辦公室。目前,已完成地名普查的第二階段,即數字入庫階段,正在實施第三階段,即成果轉化、資料上報等工作,今年10月底前,可以“圖、錄、典、誌”的形式,全麵展現我縣的地名普查成果,推進地名命名的標準化。
二、關於道路街道命名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城區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城市管理工作加強,我縣城區道路改擴建較多,經實地走訪調查,部分新建道路隨意取名,有的道路名稱沒有經過地名辦同意被隨意更改,使居民產生混淆,給地名管理工作帶來難度,與發展中的縣城格格不入。以前總體規劃內的道路是否切割分段合理,命名是否科學、規範,有待地名辦的進一步確定。
為進一步規範地名管理,关键词2將爭取領導重視,全力推進以下工作:一是在縣級層麵成立地名委員會,形成民政主導,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格局;二是出台相應的地名管理辦法,規範程序,明確責任,提升水平;三是加強地名工作保障,加大投入,保障經費。
嶽陽縣民政局
2020年6月20日
承 辦 負 責 人: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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