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城管字〔2020〕9號A類 同意公開
對縣十七屆人大四次會議第43號建議的
答 複
孫晗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出台〈不文明行為處罰辦法〉的建議》收悉。現答複如下:
根據我國行政法規定,地方性法規的製定機關為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政府規章的製定機關為省級地方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因此,縣一級人大、政府及縣城管局無權出台製定《不文明行為處罰辦法》,對於違反城市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我局隻能借助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管理。
針對當前市民群眾反響強烈、問題較為突出的破壞環境衛生、停車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場所秩序以及損壞公共設施等不文明行為,我局依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生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認真厘清了13類涉及違反城市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文明行為的具體表現和處罰措施。下一步,我局將積極行動,加強宣傳引導,注重教育勸導,開展集中整治,嚴格執法處罰,堅決規範不文明行為,切實打造幹淨、整潔、有序、靚麗的市容環境。
感謝您對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7月10日
承辦負責人:楊文濤
承辦人及聯係電話:賀慧 0730-7635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