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縣十七屆人大四次會議第43號(2)建議的答複
來源:經研中心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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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公字〔2020〕第3號(B類)

同意公開

 

對縣十七屆人大四次會議第43號建議的

答    複

 

孫晗代表:

您提出的《出台不文明行為處罰辦法》的建議已收悉,現答複如下:

人行道不停車讓行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以下簡稱《法》)第47條第1款和第90條之規定,記3分,罰200元;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根據《法》第38條,《條例》第38條,40條,41條,42條,43條之規定,罰款50元;行人違反交通信號,根據《法》第38條,第62條,《條例》第38條,第39條,第43條,罰款20元;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根據《條例》第62條第5項,不記分,罰款100元;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根據《法》第63條,第89條,罰款20元。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車窗拋物,非機動車、行人闖紅燈,行人翻越交通護欄,機動車不禮讓行人等交通違法行為都有明確的處罰規定。

根據交警總隊《2020年公安交警係統深化優秀警隊建設評估辦法》細則第二大項“城市出行安全率”對機動車斑馬線禮讓率、行人遵守交通信號燈率,非機動車遵守交通信號燈率,電動自行車頭盔佩戴率等分別考核,市支隊硬性規定我局交警大隊每月必須查處行人交通違法100起,非機動車交通違法200起,我局交警大隊責定城關中隊將上述工作作為城區交通秩序整治重點,每周匯報情況,每月匯總工作數據,將工作狠抓到實處。

同時,分布在全城各交通路口的44位交通勸導員由城關中隊負責業務指導和日常考核,將交通勸導員勸導行人、非機動車遵守交通規則作為履職的重要內容,獎勤罰懶,獎優罰劣,充分發揮交通勸導員的作用。

每日交通高峰期,我局交警大隊城關中隊派出警力在交叉路口執勤,巡邏警車對全城交通秩序進行動態管理,擴大覆蓋麵。鑒於城關中隊警力不足,我局交警大隊向縣委政府請求增加輔警10名,增添警車2台,進一步充實了城區警力。

誠摯感謝您對道路管理工作的建議與關心,关键词2也會在以後的工作中不斷改進和完善。

 

嶽陽縣公安局

2020年6月30日

承辦負責人:趙兵榮

承辦人及聯係人:王海波  0730-766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