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公字〔2016〕第6號(B類)
對縣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第56號提案的
答 複
張誌奇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加強我縣電動小汽車管理的提案》已收悉,現答複如下:
一、電動小汽車的管理在頂層設計上先天有缺陷
無可非議,電動小汽車屬於環保能源車,是國家倡導的交通工具。縣政府已經引進了電動小汽車生產線,縣城汽車市場有多家電動小汽車銷售點,縣城居民因其價格便宜、使用成本低、準入門檻低而紛紛購買。按照現有法律規定,電動車不要牌照不要駕駛證,視同為非機動車,在頂層設計上先天有缺陷。執法的先決條件是“有法可依”,現在的狀況是無法可依,公安機關是管不了、無法管。上半-,交警大隊處理的交通事故中就有幾起涉及電動小汽車,給事故處理工作帶來了不少麻煩。
二、關於對電動小汽車逆行、闖紅燈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因電動小汽車無需牌照和駕駛證,即使想錄入微機係統也無能為力,一是無法錄入,二是錄入也無任何執行力度,包括一些強製措施如扣押等也無法實施,因法律規定扣車不適用於闖紅燈和逆行,於法無據。所以,交警大隊采取的措施一般是現場批評教育後放行。
法律的完善與修改有一個漫長的過程,電動小汽車的規範管理尚存在法律的盲區。對於電動小汽車公安機關在實際工作中沒有太多的管理辦法,关键词2隻能督促電動小汽車車主購買保險,增加理賠能力。相關情況关键词2將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反映,爭取早出台相關法律法規,規範管理電動小汽車。
感謝您對公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和支持公安工作。
承辦單位:嶽陽縣公安局
聯 係 人:歐陽昭
聯係電話:7666645
2016-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