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縣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第49號提案的答複
來源:政府辦   2016-09-20
瀏覽量:1 | | | |

 

 

嶽縣衛計字〔2016〕4號(A類)

 

對縣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第49號提案的

     

 

陳六榮等委員:

你們提出的關於《關於請求新農合完善新生兒參保機製的提案》已收悉。現答複如下: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合作醫療)的性質是在政府組織、引導、支持下,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製度。農民參加合作醫療履行繳費義務,享有相應權利,其繳費不視為增加農民負擔。同時,合作醫療實行“政府負責,農民參與,縣辦縣管”的工作方針;堅持自願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新農合的性質決定了各縣政府自行管理、經辦和監督本縣新農合的運行,各縣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製定本縣新農合實施政策。自2011-起,根據上級文件要求,也確實為了保證本縣新生兒可以享受當-的新農合政策,我縣作出規定:允許符合計生政策的新生兒在繳費期內(我縣每-的11--12-為繳費期)提前參合(嶽縣政辦函〔2010〕139號文件),之後,每-都會將這一政策寫入《嶽陽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細則》文件中。因此,凡是具有參合意識的農民,都可以在繳費期內為預計在下一-度要出生的新生兒提前辦理參合手續。這項規定,也是符合上級政策要求的。同時,站在參合農民的角度考慮,新生兒從醫學上講,僅限於出生28天內,所以我縣鼓勵新生兒在繳費期內提前參合,以便於新出生嬰兒在下-度享受新農合政策。但由於新農合製度規定的運行周期是“一-為一周期,每-1-1起至12-31止”,運行啟動前未履行個人出資義務的農民,不享受該-度合作醫療權利,運行啟動後中途也不得辦理參合和退出手續。因此,我縣會有相當一部分無意識或未計劃懷孕而出生的新生兒並未做到在繳費期內提前參合,從而不能享受到出生當-的新農合保障權益,作為新生兒的監護人,是應承擔這一責任的。當然,隨著新農合製度的持續深入發展,參合繳費期時間的確定會更加科學合理,新生兒監護人也要更加熟悉新農合政策,主動擔起為新生兒參合繳費的責任。

感謝你們對我縣衛計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承辦負責人:楊立強

承辦人及聯係電話:熊維  7625696

                        

 嶽陽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2016-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