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縣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第58號提案的答複
來源:經研中心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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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市監字〔2019〕18號C類 同意公開     簽發人:陳曉軍

 

對縣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第58號提案的

答    複

 

敖珊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加強對電子鞭炮管理的建議的提案》收悉,現答複如下:

近年來,我縣移風易俗,禁放煙花爆竹成效顯著,有效控製了空氣汙染和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安全事故發生。禁放煙花爆竹後,電子炮(含電子鞭炮和電子禮炮)作為一個新興事物,越來越多出現在公眾視野,逐漸取代傳統煙花鞭炮。我縣目前還沒有一家電子炮生產廠家,市麵上出現的電子炮絕大部分是車載電子禮炮,主要是從汨羅市宏光電子禮炮廠、大聖電子炮廠等廠家購進,既有隻能單放鞭炮或禮炮的裝置,也有既可放鞭炮又可放禮炮的共放裝置,其發生原理是:液化氣和氧氣按1:12的比例混合,通過電子閥門的控製,減壓釋放到炮管中,通過電子點火,瞬間爆發產生聲響效果,電子炮的發聲大小可以通過調節氣體壓力大小控製。電子炮生產廠家隻負責炮管(無縫空心鋼管)的焊接和電子線路的安裝,氣瓶由使用者自己配置。這種產品目前國內尚無相應的產品標準,既不屬煙花爆竹或危化品,也不屬於任何一類特種設備。雖然這種產品出售時,廠家會對使用者進行操作原理的簡單培訓,但因該產品沒有得到國家的質量安全論證,存在安全隱患,一定程度上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由於目前國家法律法規沒有對電子炮的責任主體和監管作明確規定,所以在這塊的監管,相關職能部門也無所適從。燃放大型煙花爆竹,公安機關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介入執法,但電子炮不在之列,公安機關缺乏執法依據。電子炮發出的聲響屬偶發噪聲且聲響可以調控,不便對其進行監測管理,目前國家沒有相關規定出台,環保部門也隻能進行勸說,不能實施強製措施。電子炮不屬煙花爆竹,也不屬危化品,沒有相應的產品標準和生產規範要求,加之我縣也沒有一家生產廠家,安監部門也無法參照煙花爆竹監管模式從源頭上進行控製。液化氣瓶、氧氣瓶屬特種設備,市場監管部門每年都聯合安監、公安、消防、燃氣辦等職能部門開展一係列專項整治行動,目前正在強力推進“氣瓶產權自有化和數字化管理”工作,建立全縣氣瓶數字化監管和銷售管理平台,完善氣瓶用戶登記信息,所有氣瓶采用條碼信息管理,通過掃碼實現對氣瓶充裝、儲存、銷售、檢驗、報廢全過程跟蹤追溯,有效遏製了氣瓶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但市場監管部門主要是針對氣瓶的充裝環節進行監管和許可,電子炮使用氣瓶屬於氣瓶的使用環節,不在市場監管部門監管範圍。電子炮這一產品本身不屬特種設備,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監管缺乏執法依據。

我縣電子炮的監管現狀不是特例,全國各地均有同樣反映,存在同樣困擾,目前已有不少市縣考慮到電子炮的安全隱患和噪聲擾民情況,以政府名義出台了關於禁放煙花爆竹和電子炮的管理辦法,強力推進禁炮工作。建議我縣參照其他市縣做法,由縣政府牽頭,組織公安、安監、城管、民政、環保、市監等相關職能部門,盡快出台相關管理辦法,明確相關職能部門職責,加強管理;宣傳部門要通過電視、報紙、網絡、新媒體等媒介大力宣傳,以先進典型的榜樣力量大力倡導“文明節儉、生態環保、移風易俗”,引導市民逐步形成節儉辦事、生態安葬、低碳祭掃新風尚。同時,電子炮的管理不應僅靠相關職能部門,需要廣大市民的共同參與、共同約束。有了社會公眾的共同努力,“樹新風,除陋習”才會做得更徹底。

感謝您對電子炮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6日

 

承辦負責人:李育軍

承辦人及聯係電話:李小葉  0730-7667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