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縣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第61號提案的答複
來源:經研中心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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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公安局(答複)

 

嶽縣公字〔2019〕第8號(B類)         同意公開

 

對縣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第61號提案的

答    複

 

袁賽球委員:

您提出的《強化摩托車涉駕涉車管理,維護道路與生命安全的提案》已收悉,現答複如下:

一、我局強化摩托車駕駛證的考試

摩托車駕駛證實行電腦考科目一、科目四理論考試,為方便年齡大不懂電腦操作的群眾,可以允許紙質試卷考試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場地設置在三一一城關中隊院內,通過支隊驗收後已投入正常使用。隻有通過科目一、二、三、四所有考試的才能拿到摩托車駕駛證。考試既提高了交通安全意識,又促使摩托車駕駛人提高駕駛技能,越來越規範。

二、關於電動摩托車管理問題

電動摩托車數量多,機動性靈活性強,曆來是公安交通管理的難點,需要很大的精力和時間。電子卡口抓拍電動摩托車交通違法效果不大,電動摩托車駕駛人無所顧忌、闖紅燈、違法掉頭、變道、逆行等等屢有發生。因此,電動摩托車管理一直以來是交管部門工作的難點。

法律規定,電動摩托車不要牌照,但駕駛人有的要輕便摩托車駕駛證。除電動汽車購買保險外,我縣保險公司一律不受理電動兩輪三輪摩托車買保險。因而,在電動摩托車管理的頂層設計上有著先天不足,政策和法律的缺陷,以及對電動摩托車生產廠家監督的不到位,使基層執法者對電動摩托車的管理束手無策。電動摩托車闖紅燈、違停等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標準低,違法成本低,處罰沒有震懾力。電動摩托車管理的法律法規要頂層設計,縣一級人民政府無權出台對不符合國標的電動摩托車、電動汽車嚴禁銷售和嚴禁上路行駛的規定。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涉及到電動摩托車的,关键词2一般是送具有法定鑒定資質的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出具的檢測報告才有法律效應,交警不能憑主觀臆斷。目前,對電動摩托車執法关键词2也很困惑,於法無據,無法可依。

三、關於涉及到摩托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問題

現階段,法製進一步健全,同樣交通事故責任講證據。隻有政府部門及上一級職能部門幹預,出於維穩需要和人道主義精神,在多家單位集體會商後形成一致決議,才做出有利於摩托車方的交通事故認定,但正常情況是摩托車該承擔什麽責任就是什麽責任,決不姑息遷就。

四、關於派出所管交通的問題

派出所管交通從8年以前就實行了,去年年底,經縣局和市交警支隊同意,將交通違法錄入權限逐步下放各農村派出所,並每年進行業務培訓,交警中隊對口指導。本項工作我局在全市走在前列。

五、關於對摩托車的整治

一是交通事故涉及到摩托車的,如有交通違法行為一律依法處罰;二是長期以來在城區對摩托車集中整治,查處摩托車非法安裝傘具、無證駕駛、未帶頭盔、闖紅燈、逆行、未購買機動車保險等違法行為,並配合交通局公交所查處非法營運載客摩托車。今年收繳摩托車傘具200頂、暫扣無牌無證摩托車280台,行政拘留80人;三是農村交通秩序整治以摩托車為重點,查處超員、未戴頭盔、闖禁等交通違法行為。四是開展宣傳。关键词2將摩托車典型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典型案例製成展板,在全縣展出。利用宣傳車在各鄉鎮和城區大力宣傳摩托車交通違法的危害性和交通事故的嚴重後果,倡議摩托車駕駛人右側通行和遵章守紀,並在縣電視台播放涉及到摩托車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典型案例。

感謝您對公安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嶽陽縣公安局

2019年7月10日

承辦負責人:趙兵榮

承辦人及聯係電話:王海波  0730-766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