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縣政協十四屆一次會議第93號提案的答複
來源: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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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市監字〔2022〕20號B類   同意公開  

 

黃彥、賈湘芸、楊媛媛、龔熊春、毛欣等5名委員:

你們提出的《關於規範藥品價格與明確藥品名稱的提案》收悉,現答複如下:

一、針對第一條建議。明確並公示同一種類型藥物的價格,藥店出售的藥品要有經認證的價格牌,至少保證同一廠家同一品牌的同一藥品價格的一致性。關於有的藥店就同一廠家同一品牌的同一藥品價格存在差距可能是由於進物渠道不一樣和經營位置不同,有的藥店經營場所店鋪租金相對較高,經營成本高。反之經營成本低的藥品店,通過較低價格來吸引顧客。另外進貨渠道不一樣,有的是廠家直接到藥店,有的是從一級或者二級公司進貨,因此藥品定價的差異在合理區間內,是藥店自主充分競爭的市場行為,受法律保護。基於前幾年國家取消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藥品由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因此作為市場監管部門隻能在職責職權範圍之內,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加強藥品價格常態化監管,發現並立案查處藥品價格違法案件2起。

二、針對第二條建議。對於存在超出規範價格、提高價格再打折、同一藥品不同銷售價格的現象,消費者可以通過12345和12315等舉報投訴渠道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我局將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同時將調查處置情況,反饋給當事人。由上述第一條可知,雖然國家取消了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外的政府指導價,但根據《關於做好當前藥品價格管理工作的意見》醫保發〔2019〕67號第二條第二款,對存在價格漲幅或頻次異常、區域之間或線上線下之間價格差異較大、流通環節加價明顯超出合理水平、配送不到位等情況的藥品,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函詢相關經營者,要求書麵說明情況;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約談或跨區域聯合約談相關經營者,要求其說明變化原因,提供與藥品價格成本構成相關的生產、經營、財務和產品流向等資料,並分類妥善處理。漲價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如經營者自願將價格調整到合理區間,應向醫療保障部門提交書麵承諾函,並在承諾時間內調整到位。如拒不調整,可視情節采取提醒告誡、發布警示信息、降低信用評價、暫停掛網等措施。據此,我局除可配合醫保局對價格不合理的行為嚴格查處外,還可依照《價格法》的相關規定,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予以處罰。同時,我局將暢通投訴舉報,對於藥品投訴事件將及時移交給相關責任股室,並在5-7個工作日內予以明確答複,對於特殊情況會根據相關要求在限定時間內答複。

三、對於第三條建議。購買藥品的單據應清楚明細,對於需要購物明細的顧客,購物單上應明確藥品的名稱、數量、單價。據了解,縣、區極少部分藥店確實存在購藥單不夠明確的現象,產生此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藥店管理不夠規範、藥店從業人員畏難心態以及消費者缺乏索要購藥單的意識。為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我局下一步將壓實藥店經營者主體責任,督促其加強製度培訓,銷售給消費者的藥品必須出具明確的購藥單,同時藥店可通過在門店張貼提示或語音播報等方式,增強消費者索要購藥單的意識。

幾位委員提出的“規範藥品價格與明確藥品名稱”,對於進一步規範藥店管理有著積極意義,关键词2將把你們的建議貫徹到今後的工作中,進一步發揮好市場監管作用,嚴厲打擊超出合理價格銷售藥品的行為,對藥品價格實行常態化動態化監管,盡可能的減少銷售藥品不出具憑證或購物單不明確的現象。

感謝你們對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承辦負責人:李育軍

承辦人及聯係方式:李小葉  0730-7667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