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縣政協十四屆四次會議第78號提案的答複
來源: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08-11
瀏覽量:1 | | | | |

  嶽縣建字〔2025〕13號 C1類  同意公開



王強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規範住宅小區人防工程地下車位管理的提案》已收悉。現答複如下:

  一、關於“出台物業管理辦法,使住宅小區的所有秩序得到規範,做到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的問題

  目前,嶽陽縣參照《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物業住宅小區的秩序管理。2025年2月27日,《嶽陽市住宅物業管理若幹規定》經嶽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5年3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決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您提出的製定物業管理辦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縣住建局將積極對接省、市主管部門政策動向,適時推進地方性規範製定,著力構建“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的管理體係。

  二、關於“明確小區地下人防車位隻能租不能賣,並明確要求出租年限不得超過人防辦頒發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的使用期限。嚴禁永久性租賃,也就是事實上的出售”的問題

  在目前法律體係中,關於國防人防的規定散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當中。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四十條規定:“國家為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研生產和其他國防建設直接投入的資金、劃撥使用的土地等資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於國防目的的武器裝備和設備設施、物資器材、技術成果等屬於國防資產。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第二十條規定:“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於平時的經濟建設、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程的開發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從上述規定可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法律並未明確人防車位的所有權歸屬。

  從湖南省出台的《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產權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相關文件來看,《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產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人防工程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戰時服從人民政府統一調用”。《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人防工程屬於國防設施和社會公益設施,平時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戰時由人民政府統一調配使用”;第二十六條規定:“人防工程的建設和開發利用,按照國家規定減免有關稅費。人防工程投資者可以將其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依法開發利用或者轉讓、拍賣、租賃、抵押。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建設人防工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八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戰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調配使用”。

  由此可見,在湖南省現行規章製度中,並未對小區地下人防車位隻能租不能賣有明確規定。

  為加強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嶽陽市國防動員辦公室(嶽陽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於2025年3月進行《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的試點辦理工作,有效期為三年。嶽陽縣將按照相關要求,適時開展辦理工作。

  三、關於“明確商品房銷售時,不能將人防地下車位的麵積納入房屋的建築麵積或作為房屋的共有共用麵積由全體業主進行分攤”的問題

  依據現行關於人防工程的法律法規,嶽陽縣未將人防地下車位的麵積納入房屋的建築麵積或作為房屋的共有共用麵積由全體業主進行分攤。嶽陽縣住建局將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依法保障業主合法權益。

  四、關於“人防辦要依法依規加強對人防地下車位使用的監管”的問題

  根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建設與維護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審計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為加強人防工程管理,縣人防辦依據目前現行法律法規,嚴格執法,每年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執法監督檢查,對嶽陽縣結建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情況進行閉環管理,通過定期和不定期對在建人防工程和結建人防工程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平時管理、戰時能用。

  感謝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的關心和支持。

 

 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5月15日

  承辦負責人:許海峰

  承辦人及聯係電話:萬嶽敏  0730-7636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