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車輛有規定 解釋政策獲理解
——吳先生投訴交警私放肇事車輛案
【基本情況】 2016-7-19,
【處理過程】 縣交警大隊受理工單後,立即進行調查核實。經查此事故中的肇事方有人擔保並已交納事故押金,按照規定交警部門是可以放車的,並不需要得到傷者方的同意,扣留事故車輛是用於調查取證,交警部門並不能無限期扣車,在辦案程序上交警部門處理無違規行為。對於吳先生要求肇事方支付醫藥費、後續治療等費用及賠償問題,辦案民警積極介入協調,及時督促對方支付了醫藥費等費用。吳先生表示認可。
【反思啟示】 交通事故發生後,一般傷者都認為沒有結案交警部門就不能放走肇事車輛,認為交警部門可以無限期扣押事故車輛。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案情重大、複雜的,最長65天發還事故車輛。如事故沒有達成協議,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訴,如果事故受害方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話,車輛可以被扣留至訴訟結束。
(縣交警大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