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湖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辦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分組審議。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辦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下稱“辦法(草案?三審稿)”)共六章,在旅遊規劃與促進、旅遊經營、旅遊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麵作了細致規定。
在前期審議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認為,政府要加大對旅遊業的推廣和宣傳力度,組織推廣旅遊形象品牌。據此,辦法(草案?三審稿)增加第三條第一款,明確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廣旅遊形象品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認為,要進一步增加旅遊主管部門提供服務方麵的規定。據此,辦法(草案?三審稿)增加第十一條,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春節、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期間,向社會發布主要景區的客流量、遊覽舒適度指數以及旅遊飯店接待狀況等與旅遊者相關的服務信息。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辦法草案中要注意對新興旅遊業態的引導和促進。據此,辦法(草案?三審稿)增加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規劃建設房車露營地、自駕遊基地,完善自駕旅遊服務保障體係,為自駕旅遊者提供道路指引、醫療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麵的服務。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認為,要對行政部門未依法履行高風險監管職責的,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辦法(草案?三審稿)增加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對不依法履行高風險旅遊項目安全監管職責,造成旅遊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記者 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