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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來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時間:2022-09-14 15:14瀏覽次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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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執法類別 執法事項名稱 執法主體 具體承辦處室 執法依據 備注
大項或獨立項 子項或辦理項
1 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製定的勞動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製定的勞動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 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及違法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4 行政處罰 職業中介機構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5 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6 行政處罰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及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1.《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 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 第六十二條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後,應當於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於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就業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個人信息、就業類型、就業時間、就業單位以及訂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等。就業登記的具體內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及相關手續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簡化程序,方便用人單位辦理。 第七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8 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人員、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1.《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00號 經2018年5月2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  (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 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 (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 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違規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 第十九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 行政處罰   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就業促進法》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  
11 行政處罰   外國人和用人單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29號) 第三十條 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外國人和用人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收繳就業證和許可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 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第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13 行政處罰 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工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第五十二條 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14 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後逾期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15 行政處罰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第九條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16 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侵害女職工、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處罰(含2個子項) 1.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於90天的;(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 第六條第二款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九條第一款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第十三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行政處罰 2.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處罰  
17 行政處罰 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     第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18 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1.《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9 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或逾期仍未繳納或補足社會保險費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0 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1 行政處罰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2 行政處罰 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1.《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2.《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3 行政處罰 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違法進行違規投資運營等行為的處罰(含2個子項) 1.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1.《社會保險法》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201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一)將應征和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采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規定征繳、入賬的;(二)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的;(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  
行政處罰 2.違法使用社會保險基金進行違規投資運營的處罰  
24 行政處罰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或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第六十一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25 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已受理工傷認定的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第十九條第一款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6 行政處罰 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1.《就業促進法》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00號 經2018年5月2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7 行政處罰 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就業促進法》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28 行政處罰 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後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 第五十五條  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的,應當退還向勞動者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第七十三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後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9 行政處罰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規定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處罰(含3個子項) 1.職業中介機構違反《就業促進法》規定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1.《就業促進法》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2.《湖南省勞動力市場條例》(2006年湖南省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條 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等欺詐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 (二)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三)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 (四)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職業介紹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 3.《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勞動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 第七十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處罰 2.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湖南省勞動力市場條例》規定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3.職業中介機構違反《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處罰  
30 行政處罰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違反《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的處罰 (含4個子項) 1.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1.《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00號 經2018年5月2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麵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製度或者保存服務台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 第五十三條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職業中介許可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並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的,應當退還向勞動者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第七十一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明示收費標準的,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未明示營業執照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三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後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 2.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麵報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3.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用人單位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4.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明示有關事項,建立健全內部製度或者保存服務台賬,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處罰  
31 行政處罰   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並、變更、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等行為的處罰(含6個子項) 1.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並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曆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行政處罰 2.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曆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3.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處罰  
行政處罰 4.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5.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6.擅自分立、合並、變更、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處罰  
32 行政處罰 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民辦學校違法取得回報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 第四十七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  (三)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曆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進行會計核算、編製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出資人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不得取得回報。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餘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餘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33 行政處罰 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民辦學校未依照規定備案,或者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     第五十條 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34 行政處罰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取締或者會同公安機關予以取締,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並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5 行政處罰 在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並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審批機關撤銷籌備設立批準書。  
36 行政處罰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機構成立後抽逃出資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第五十三條 中外合作辦學者虛假出資或者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  
37 行政處罰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第五十六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整頓並予以公告;情節嚴重、逾期不整頓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38 行政處罰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1.《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2006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 第五十四條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後,沒收剩餘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的罰款。  
39 行政處罰 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批準書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2006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40 行政處罰 繼續教育機構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令第25號)     第十九條第一款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範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建立教學檔案,根據考試考核結果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二十九條 繼續教育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41 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妨礙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等行為的處罰(含4個子項) 1.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罰 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嶽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麵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複舉報人、投訴人的。  
行政處罰 2.不按要求報送書麵材料,隱瞞真相,出具偽證或隱匿毀滅證據的處罰  
行政處罰 3.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4.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打擊報複舉報人、投訴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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