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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標題: 關於交通事故扣車產生的停車收費
來信人: 鄒嶽剛
來信時間: 2018-01-18 12:54:51
內容:

尊敬的縣委領導:

    我父親於2018年1月3日在中州鄉集鎮,駕駛農用車運送農資過程中,因一人急速橫穿馬路,與我父親所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所幸在交通事故中,人員未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我父親的農用車也進行暫扣,但處理事故的民警並沒有現場下達扣車通知書。事故第二天,我父親聯係處理事故的民警嶽陽縣交警大隊許警官,因現場事故明了,屬於行人未確認安全快速通行導致機動車避讓不及產生的單方事故,並有當場視頻作為佐證請示許警官能否將扣押車輛放行。當時許警官以人傷暫未得到解決不予放車,关键词2當時對交警的做法也能夠表示認同,並抱著救死扶傷的原則,至今墊付了患者的全部醫藥費用1萬元。

    目前此事故已進入第15天,我父親到交警大隊繼續聯係許警官是否能給予放車,許警官的答複是補齊後續醫療費用即放車,我父親當即補齊了後續醫療費用,許警官開具了放行通知書,在到城東停車場(即快處快賠處理中心),提車過程中,卻告知要收取640元的停車及拖車費用。此費用經我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確的條款規定“執法扣留車輛不允許收取所謂的停車費,扣車所產生停車費用是屬於交通執法行為的正常執法支出”,並且了解到國家有專項的財政費用支出。《行政強製法》中對扣押查封物品的保管問題也有明確規定。

    煩問縣委領導,交警扣押車輛委托存放的停車場,收取我父親640元的停車費用都包含了哪些費用,此收費項目是否合理,收費的標準是什麽,有什麽相關法規支持扣押車輛收費。盼複,謝謝!

受理回複

回複部門: 縣交警大隊
回複時間: 2018-06-04 10:16:09
回複內容:

鄒嶽剛朋友:

您好!您投訴的“關於交通事故扣車產生的停車收費”已收悉,現經我大隊秩序中隊工作人員核實情況處理後,現回複如下:

1.我大隊辦案秩序中隊工作人員已與您及事故當事人您的父親鄒細榮聯係核實,城東停車場在1月18日隻收取了您父親鄒細榮交通事故的施救費300元,而不是640元,並未收取停車費。

2.城東停車場所收的施救費是根據嶽陽縣物價局核定的價格收取的。

特此回複

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二0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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