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複 滿意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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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關於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新牆中隊執法不公平問題 |
| 來信人: | 黎榮 |
| 來信時間: | 2019-07-02 09:40:35 |
| 內容: |
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新牆中隊執法不公平問題 2019年6月24日上午10點半左右,我父親駕駛農用小貨車在嶽陽縣榮家灣附近一陶瓷廠門口,車輛轉彎完成後,一輛當地環衛局的環衛處因車速過快,刹車過急的慣性導致車輛側翻後撞在我父親貨車尾部,因當時我父親為了不影響交通,把車子挪動開進廠區裏麵了,後來報警後,交通隊同誌趕到現場後,把我父親的貨車關進交警隊接受調查,這都是正常程序,关键词2能理解,但是為什麽環衛車開進交警隊後不接受調查,而是直接開走了,難道就因為環衛車是公家的車輛嗎?就這樣隨隨便便維護當地人的利益,難道環衛車就不接受調查沒有責任嗎?通過路口都不減速,交警同誌還判定我父親的全責,說對要求我父親賠償環衛車20000萬塊錢,不然到法院起訴,因父親年齡50多歲,對法製這方麵的內容不懂,賺錢非常不容易,所以當時責任判決書就沒有簽字,隔了一個星期,交警隊同誌打電話通知我父親過去處理,昨天2019年7月1日去交警隊處理,交警同誌還是判我父親全責,賠償對方8000元,駕駛證要扣完15分,還要我父親交罰款2100元,對於這樣的處罰,我父親感覺非常不公平,期望交警隊同誌能夠在國家主席提倡的文明執法、公平執法的前提下給老百姓一個公平的對待,不要濫用手中的權利。 附件1:003 (2).jpg 附件2:003 (3).jpg 附件3:003 (1).jpg 附件4:004.jpg |
| 回複部門: | 縣交警大隊 |
| 回複時間: | 2019-07-05 09:32:14 |
| 回複內容: |
黎榮朋友: 您好,您的來信已收悉,現回複如下: 2019年6月24日9時許,您的父親黎育龍駕駛湘FJR021貨車經嶽陽縣榮公線由東往西行駛至事故路段左轉彎時,與對向吳寬駕駛的湘F49221垃圾車相撞,造成垃圾車當場側翻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您的父親黎育龍駕車逃離現場。我大隊新牆中隊民警在勘查現場時,根據現場群眾提供的線索在宏康陶瓷廠內找到了您的父親黎育龍所駕駛的湘FJR021貨車,麵對辦案民警的詢問,您父親表示其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和他沒有關係。但根據現場目擊證人及事發時視頻顯示、您的父親黎育龍是在明知發生事故的前提下,駕車駛離現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固負事故全部責任。我大隊新牆中隊依法對其開具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處以駕駛證記15分,罰款2100元。 特此回複 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