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話對縣長說

信箱說明:
  1、為進一步提高嶽陽縣政府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提高辦事效率,歡迎您通過縣長信箱對嶽陽縣政府的發展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
  2、您在提交信件的時候,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信件類型;信箱填寫中標紅色*號的為必填項;您的信件提交後,关键词2將盡快轉給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理和回複。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互動交流 > 縣長信箱 > 信件查看

信件公示

標題: 彭向春、鍾仁貴玩忽職守,非法剝奪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來信人: 胡小平
來信時間: 2019-09-23 15:10:40
內容:

尊敬的曾縣長:
    本人舉報的嶽陽縣公安局彭向春、鍾仁貴玩忽職守,貪贓枉法,非法剝奪多重殘疾人胡春平的合法權益一案,已有五年多了,殘疾人胡春平的合法權益,至今彭向春、鍾仁貴也沒個說法。

附案情如下:
彭向春、鍾仁貴身為公安部門的領導人處理一件幾佰塊錢的民事糾紛(打死他人一隻鴨,而多重殘疾人胡春平當時被他人打傷,精神病發作,情緒失控誤傷了胡軍安),不調查,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條,采取調解、公正、教育監護人的方法來解決,不查明陳某的故意傷害他人刑事犯罪‘逍遙法外’告狀的目的,二次關押有精神病和聾啞多重殘疾人。
  彭向春、鍾仁貴身為公安警察,明知胡春平是合法登記有精神病和聾啞多重殘疾人,第二次抓捕、詢問、審訊、關押,即不告知村委會,也不通知監護人;彭向春自編口供:“胡春平小學文化,智力障礙故意傷害他人的罪犯(從未進過學校門的精神殘疾人,一下就變成了智力障礙、故意傷害他人的罪犯)”,憑一句“故意傷害他人刑事犯罪‘逍遙法外’”就讓一件民事糾紛案變成故意傷害他人刑事犯罪及損失慘重的冤案,其目的是什麽?
  彭向春、鍾仁貴吃的用的俸祿和權力都是人民給的,處理民事糾紛案件,派出所就二次調解(第一次沒有醫藥費發票,第二次玖仟元醫藥費三家承擔,賠償差額較大,派出所沒有責任鑒定結論,又沒有賠償的醫藥費發票,能達成一致意見嗎?也不通知有承擔責任能力的監護人參與調解),一直是拖,不作為,長達87天,執法不為民,玩忽職守。
彭向春、鍾仁貴一直堅持“誰也不能取保候審,殘疾證是為了吃低保辦的(殘疾人胡春平至今未吃低保)不能作效,要走法律流程,交法院判刑”,二次羈押長達28天,非法限製有精神病和聾啞多重殘疾人的人身自由和剝奪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給有精神病和聾啞多重殘疾人胡春平的心身健康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該冤案隻要步仙鄉派出所執法為民、盡心盡職,在5月份及時作出責任鑒定結論(發案是2014年5月5日,2014年8月13日在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進行精神鑒定,胡春平鑒定是精神分裂症人“本次檢查時,被鑒定人目前的症狀和表現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診斷標準,被鑒定人作案時辨識和控製能力削弱,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公正出示賠償醫藥費發票,通知一下有承擔責任能力的人參與調解和履行監護義務,嶽陽縣公安局鍾某和彭向春有點良心,不害殘疾人,講事實,不聽旁言,重調查。
就不會有陳某的操縱和胡軍安的全家老小一齊到步仙派出所和縣公安局重告殘疾人胡春平故意傷害他人刑事犯罪‘逍遙法外’,把有精神病和聾啞多重殘疾的胡春平二次關進牢房!就不會有實現陳某二萬塊錢私了的目的!
就不會有非法限製有精神病和聾啞多重殘疾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剝奪有精神病和聾啞多重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違法關押次,長達28天受牢霸的殘暴毒打和折磨。
就不會有精神病和又聾又啞多重殘疾人胡春平,經二次牢獄之災精神病經常發作,於2016年2月得重病(腦血栓)造成右眼失明,不能正常生活。
就不會給一個有二個殘疾人和七十六歲老人的貧困家庭,造成二畝多的水稻失收和其他經濟損失及痛苦的慘景。
彭向春、鍾仁貴你們一直說”殘疾證是為了吃低保辦的(殘疾人胡春平至今未吃低保)不能作效”,政府給殘疾人十幾年之久的救命低保錢誰貪了?
更不會讓一件幾佰塊錢的民事糾紛案變成幾萬塊錢損失慘重的故意傷害他人刑事犯罪的冤案。
更令人深思的是:政府給殘疾人十幾年之久的救命低保錢誰貪了?
一件幾佰塊錢的民事糾紛,二次關押,拖了幾個月派出所沒有責任鑒定結論,又拿不出賠償醫藥費的發票,反而逼殘疾人出上幾萬元的賠償費(私了取保),殘疾人的權益在那裏?
步仙鄉派出所拖至今(2016年10月21日)胡軍安拿不出醫藥費發票,彭向春也沒個說法。
彭向春、鍾仁貴摸摸你們的心,不害殘疾人、不判刑、不關押,不行嗎?
敬請曾縣長為民主持公道,還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附件1:彭向春玩忽職守.docx

附件2:殘疾證首頁.jpg

附件3:精神病鑒定1.jpg

附件4:精神病鑒定2.jpg

附件5:精神病鑒定3.jpg

附件6:精神病鑒定4.jpg

受理回複

回複部門: 縣公安局
回複時間: 2019-10-10 16:08:11
回複內容:

胡小平:

您好!

來信已收悉,現將相關情況回複如下:

一、案件簡要情況及公安機關所做的工作

1、案情簡述

2014年5月5日上午8時許,在嶽陽縣步仙鎮胡興村坳頭村民組的田邊,村民胡軍安看到同組村民胡春平用鋤頭將他家放養在水田內的一隻鴨子打死,胡軍安用棍子打了胡春平腿上兩下,用手打了胡春平兩耳光,胡軍安的父親也用木棍子打了胡春平的腿部,胡春平就用手中的鋤頭背麵打了胡軍安的左臉部和胸部等部位。胡軍安當場昏迷在地,被人送往醫院救治。

2、公安機關的辦案情況及檢察院、法院的處理情況

2014年5月8日上午8點多,嶽陽縣公安局步仙派出所接到報警後,立即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因為傷者胡軍安受傷部位為頭麵部,當時昏迷,已送醫院搶救。現場民警判斷胡軍安的傷情比較嚴重,在調查取證的同時控製了嫌疑人胡春平。當日,步仙派出所報請縣局裁決對胡春平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並送嶽陽縣治安拘留所執行。

2014年5月13日,胡軍安的傷情經司法鑒定為輕傷一級。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胡春平涉嫌刑事犯罪。步仙派出所在案件的調查中了解到胡春平耳朵聽力不好有身體殘疾,群眾反映胡春平精神不正常,有可能有精神疾病,考慮到嫌疑人和受害人是同村組村民,派出所想通過調解達成刑事和解結案。從5月13日至7月30日,經步仙鄉政府司法所(派出所每次都派民警參與)多次調解,雙方就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受害者胡軍安對派出所的處理態度不滿,向縣公安局、縣政法委等單位反映步仙派出所工作不力,沒有依法追究胡春平的刑事責任。

7月30日,步仙派出所報請縣公安局對胡軍安被傷害案立案偵查,同日,縣公安局對胡春平采取刑事拘留的強製措施。步仙派出所考慮到胡春平可能有精神病,在辦好相關手續後於8月4日,嶽陽縣公安局將胡春平送到長沙市區“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對胡春平進行“是否患有精神病、作案時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2014年8月13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結論是:被鑒定人胡春平目前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作案時辨認及控製能力削弱,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

8月15日,步仙派出所組織雙方進行民事方麵的調解,到場的有受害人胡軍安、嫌疑人胡春平的哥哥胡小平(即來信人你)和村幹部。步仙派出所時任教導員何軍科為調解主持人。達成了由胡春平家屬賠償胡軍安12000元醫藥費,鄉政府負責胡軍安3000元醫藥費的協議。胡軍安、胡小平及兩個見證人都在協議上簽了名。

8月15日,在當事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受害人出具了諒解書的情況下,嶽陽縣公安局對胡春平變更刑事強製措施為取保候審,當日釋放。

2014年9月16日,嶽陽縣公安局將案件移送縣人民檢察院起訴,2014年10月中旬,嶽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步仙派出所將被告人胡春平送縣人民法院參加庭審,審判庭認為被告人精神狀態不能滿足開庭的條件,後縣人民法院將案件退回了縣人民檢察院,此後再沒有開庭審理過。

二、綜合意見

綜上所述,关键词2認為:

1、胡軍安的傷情鑒定為輕傷一級,公安機關將此案立為刑事案件符合法律規定;與你反映的隻是幾百元的民事糾紛與事實不符。

2、對胡春平先進行行政拘留,後刑事拘留符合法律規定。在當時,受害人的頭部受傷並昏迷的情況下,還不能確定傷者是重傷或可能死亡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對嫌疑人采取必要的限製措施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在被害人的傷情鑒定結論為輕傷一級的情況下,派出所和鄉政府組織了多次調解,雙方沒有達成和解,受害人要求追究嫌疑人法律責任的情況下對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符合法律規定。

3、公安機關在立刑事案件前是主張和解結案的,派出所和鄉政府進行了多次調解。

4、公安機關對此案的處理是慎重負責的,7月30日對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後,8月4日就送嫌疑人到鑒定機構進行精神病鑒定,8月13日鑒定機構作出結論(還要拿結論的時間),8月15日就對當事人采取了取保候審措施。

5、民事賠償數額合理,不存在虛高的情形。輕傷一級的傷情,隻由當事人賠償了12000元,沒有脫離實際情況。

6、法律沒有規定殘疾人不能刑事拘留。隻要符合收押的條件,是可以刑事拘留的。嫌疑人胡春平能生活自理,符合收押的條件。

7、未發現我局民警鍾仁貴(原局紀委書記)、彭向春(原步仙派出所所長)在指導辦理這起案件時有玩忽職守、貪贓枉法的行為。

以上情況,特此回複。

 

 

嶽陽縣公安局

2019年10月10日  

信件回複 滿意度調查 查看滿意度調查匯總 >>

回複內容評價:

(非常滿意)

回複速度評價:

(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