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話對縣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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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標題: 嶽陽縣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認定的一封信
來信人: 李瑩直
來信時間: 2020-05-18 14:18:51
內容:

曾縣長:

您好!

感恩您在百忙之中,閱讀這封信,我是嶽陽縣榮家灣鎮城南社區第一組,戶口是1993年,當時家裏買房子時上的,一晃已是本村成員27年了,但我還不知道,我是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此事我查找了嶽陽縣政府公開所有的文件,沒有找到有關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的文件和法規,還請領導能盡快擬定相關的指導意見,讓关键词2有法可依,有據可論,感恩! 祝工作順利,身體健康!

此致!

敬禮!

李瑩直

2020年5月18日

受理回複

回複部門: 榮家灣街道辦事處
回複時間: 2020-05-19 15:31:00
回複內容:

來信人:

您的來信已知悉。目前根據相關政策,就您谘詢的問題回複如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農業人口、農村居民、村民不是相同的概念。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戶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內,且生存保障、就業渠道依賴於集體土地的公民,它是一個法律概念。村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包含關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定是村民。村民的權利義務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義務是不同的。村民在該村居住、生活,享受選舉、議事、社會救濟、社會保障、文化、教育等權利,同時承擔村內生活設施、公益、文化教育設施建設等義務。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應享有和承擔村民的權利義務外,還享有對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參加集體生產、參與集體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補償等權利,並承擔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以及村級範圍內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義務。村民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不同,權利義務也不同。

綜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定義,您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議您更多的相關情況,可先向您所在的社區提出申請,社區會有專人答複您。

榮家灣鎮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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