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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標題: 嶽陽縣東方雅苑的違章建築什麽時候拆除?
來信人: 陳銘銘
來信時間: 2013-03-16 13:21:40
內容: 矗立於富安花園七棟前的違章建築,又開工了!無良開發商又正準備安裝鋁合金窗和蓋屋頂.規劃局早就認定為違法違規的建築,七棟住戶曾多次到縣、市上訪,規劃局陳銘局長親自在報告上簽字,並已下達撤除的通知書,可一年多時間以來隻見打雷不見下雨,這不是忽悠老百姓麽?如果那棟違章建築是普通老百姓的,隻怕早就被鏟平了!這不得不讓人懷疑,如果不是受了賄,當官的還會這樣維護有錢人的利益麽?嶽陽縣的領導請站出來,給关键词2一個完滿的處理結果! 否則关键词2將到更高級的地方去說理。

受理回複

回複部門: 嶽陽縣人民政府
回複時間: 2013-04-02 21:30:24
回複內容:

陳銘銘

好,來信反映的問題,关键词2現就相關情況回複如下:

當事人:嶽陽富安置業有限公司

違法建設項目:物業管理和垃圾站綜合樓(又名東方雅苑)

案件的實施情況

1、我局於2012年6月18日對當事人依法作出嶽縣規罰字(2012)第0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如下:    

①拆除第四層違法建設部分;

②對保留部分(三層以下)處以該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485802.0010的罰款;計人民幣肆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貳角(¥48580.20

2、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並於2012年7月3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訴狀,2012年7月10日嶽陽縣人民法院對我局下達(2012)嶽行初字第7號《應訴通知書》。

    3、經研究我局於2012年7月2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下達了嶽縣規撤罰字(2012)第002號關於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通知書。

4、嶽陽縣人民法院於2012年7月30日對我局下達(2012)嶽行初字第7號《行政裁定書》,準許當事人撤回起訴狀。

5、本局對此案重新調查取證,對該棟違建物業管理和垃圾站綜合樓進行了價格認證和評估,並公告於社會以及利害關係人於2012年9月27日對當事人的違法建設的違法情形認定召開聽證會。

6、本局於2012年11月1日目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又於2012年11月12日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如下:

①拆除該違法建設第四層部分;

②處三層以下建設工程總造價735180.36元10的罰款;計人民幣柒萬叁仟伍佰壹拾捌元叁角陸分(¥73518.36

7、當事人再次不服本局行政處罰決定,於2013年1月6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訴狀,2013年1月9日嶽陽縣人民法院對我局下達(2013)嶽行初字第1號《應訴通知書》。

8、嶽陽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3月14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目前此案正在合議中,將擇日宣判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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