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26—01001
嶽縣政辦發〔2026〕1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縣各相關單位:
《嶽陽縣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1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嶽陽縣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再生水的利用管理,科學高效利用再生水資源,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保障再生水用戶和再生水運營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再生水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節約用水條例》《湖南省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再生水規劃、建設、利用、運行(營)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城鎮汙水經適當再生工藝處理,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後,可以進行有益使用的水。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設施,是指用於城市雜用、濕地補水、農業灌溉、工業生產及景觀環境等領域的再生水廠站、輸配水管網、加壓泵站、供水機、計量、水質檢測及其他相關設施。
第四條 再生水利用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序推進、安全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加強對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統籌協調,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規模,製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第六條 縣水利局是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再生水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住建局、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再生水利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直各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再生水利用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提高公眾對再生水的認知與接納度,引導全社會形成節水護水的意識,營造珍惜水資源、保護水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八條 縣水利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製再生水利用規劃。再生水利用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城鄉供水規劃和城鄉汙水處理規劃等相銜接。
第九條 再生水設施建設必須符合再生水利用規劃和相關標準,應當因地製宜,以既有汙水處理廠為基礎,做到廠網配套、管網優先、布局合理。再生水輸配水管網建設應當與道路建設相協調。
第十條 再生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工程技術措施,保證再生水管道係統與生活飲用水等管道係統完全隔離,嚴禁以任何形式直接連通。
再生水管道、水箱及相關附屬設施的外表麵應塗裝為綠色,其顯著部位應當設置永久性的“再生水”標識或“非飲用水”標識。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再生水廠,應當配套建設進出水水質、水量監測係統,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再生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達到用水要求。
第十三條 鼓勵具備再生水使用條件,其用水屬於下列情形的單位和個人,優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衝洗等市政設施用水;
(二)觀賞性景觀、濕地、河湖等生態環境用水;
(三)用於冷卻、洗滌等的工業用水;
(四)建築施工用水;
(五)可以使用再生水的農業用水;
(六)其它可以使用再生水的情形。
第十四條 再生水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用水方與再生水供應方自主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縣水利局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時,應當充分考慮水源條件,結合申請人用水需求,引導申請人利用再生水。
第十六條 再生水設施運行(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行(營)管理製度,定期巡查、養護、維護再生水設施,保障再生水設施正常運行,落實安全管理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健全運行(營)管理台賬,加強日常水質檢測,使用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和規範要求的用水計量設施,定期向縣水利局報送再生水利用數據。
第十七條 再生水設施運行(營)管理單位應當製定再生水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因檢修等原因暫停供應再生水的,應當及時告知受影響的再生水用戶,並向縣水利局報備。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及再生水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將再生水管道係統與其它輸配水管道係統直接連接;
(二)擅自從再生水管道取水;
(三)占壓、拆卸、移動、穿鑿、堵塞再生水設施;
(四)盜竊再生水;
(五)破壞、侵占、損毀、擅自移動取水計量設施,幹擾用水計量;
(六)其他危及再生水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辦法有關規定與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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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監委,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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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6年1月15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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