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意義
近年來,我縣水資源剛性約束持續趨緊,再生水作為非常規水資源的核心組成部分,在城市綠化、市政環衛等領域的應用潛力亟需釋放。我縣作為再生水利用配置試點縣,承擔著探索再生水高效利用模式、破解水資源供需矛盾的重要任務。為加強再生水利用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製定了該文件。
二、適用範圍
本縣行政區域內再生水規劃、建設、利用、運行(營)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一共十九條,重點明確了四方麵內容:一是明確部門職責,要求縣水利局牽頭統籌監管,多部門協同履職;二是規範建設管理,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相關項目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三是強化水質管控,規定再生水水質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明確運營單位的水質檢測責任和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四是健全激勵機製,引導全社會提高再生水利用積極性。
四、關鍵詞解釋
再生水: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城鎮汙水經適當再生工藝處理,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後,可以進行有益使用的水。
再生水設施:本辦法所稱再生水設施,是指用於城市雜用、濕地補水、農業灌溉、工業生產及景觀環境等領域的再生水廠站、輸配水管網、加壓泵站、供水機、計量、水質檢測及其他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