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yyxzfbgs/2026-2358841
  • 統一登記號:YYDR—2026—01001
  • 發布機構:縣政府辦公室
  • 信息狀態:
  • 生效日期:2026-01-15
  • 信息時效期:2028-01-15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 文號:嶽縣政辦發〔2026〕1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縣再生水利用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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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6—01001


嶽縣政辦發〔2026〕1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縣各相關單位:

  《嶽陽縣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115

  (此件主動公開)

  


嶽陽縣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再生水的利用管理,科學高效利用再生水資源,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保障再生水用戶和再生水運營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再生水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節約用水條例》《湖南省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再生水規劃、建設、利用、運行(營)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城鎮汙水經適當再生工藝處理,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後,可以進行有益使用的水。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設施,是指用於城市雜用、濕地補水、農業灌溉、工業生產及景觀環境等領域的再生水廠站、輸配水管網、加壓泵站、供水機、計量、水質檢測及其他相關設施。

  第四條  再生水利用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序推進、安全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加強對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統籌協調,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規模,製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第六條  縣水利局是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再生水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住建局、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再生水利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直各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再生水利用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提高公眾對再生水的認知與接納度,引導全社會形成節水護水的意識,營造珍惜水資源、保護水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八條  縣水利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製再生水利用規劃。再生水利用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城鄉供水規劃和城鄉汙水處理規劃等相銜接。

  第九條  再生水設施建設必須符合再生水利用規劃和相關標準,應當因地製宜,以既有汙水處理廠為基礎,做到廠網配套、管網優先、布局合理。再生水輸配水管網建設應當與道路建設相協調。

  第十條  再生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工程技術措施,保證再生水管道係統與生活飲用水等管道係統完全隔離,嚴禁以任何形式直接連通。

  再生水管道、水箱及相關附屬設施的外表麵應塗裝為綠色,其顯著部位應當設置永久性的“再生水”標識或“非飲用水”標識。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再生水廠,應當配套建設進出水水質、水量監測係統,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再生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達到用水要求。

  第十三條  鼓勵具備再生水使用條件,其用水屬於下列情形的單位和個人,優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衝洗等市政設施用水;

  (二)觀賞性景觀、濕地、河湖等生態環境用水;

  (三)用於冷卻、洗滌等的工業用水;

  (四)建築施工用水;

  (五)可以使用再生水的農業用水;

  (六)其它可以使用再生水的情形。

  第十四條  再生水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用水方與再生水供應方自主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縣水利局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時,應當充分考慮水源條件,結合申請人用水需求,引導申請人利用再生水。

  第十六條  再生水設施運行(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行(營)管理製度,定期巡查、養護、維護再生水設施,保障再生水設施正常運行,落實安全管理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健全運行(營)管理台賬,加強日常水質檢測,使用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和規範要求的用水計量設施,定期向縣水利局報送再生水利用數據。

  第十七條  再生水設施運行(營)管理單位應當製定再生水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因檢修等原因暫停供應再生水的,應當及時告知受影響的再生水用戶,並向縣水利局報備。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及再生水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將再生水管道係統與其它輸配水管道係統直接連接;

  (二)擅自從再生水管道取水;

  (三)占壓、拆卸、移動、穿鑿、堵塞再生水設施;

  (四)盜竊再生水;

  (五)破壞、侵占、損毀、擅自移動取水計量設施,幹擾用水計量;

  (六)其他危及再生水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辦法有關規定與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抄送:

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監委,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1月15日印發